据上海法治报消息
\n98岁老人
(相关资料图)
\n被依法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n三个子女为了母亲监护权争执不休,
\n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担任监护人。
\n当同一顺位监护资格主体争夺监护权,
\n而被申请人又无法
\n确切表达自己真实意愿时,
\n法院如何选任最适合的监护人?
\n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n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监护权纠纷案。
\n父亲去世
\n轮流赡养98岁高龄母亲起纠纷
\n吴奶奶是一位98岁的高龄老人,她与丈夫王爷爷共生育四子一女,分别是王老大、王老二、王老三、王四妹和王小五。
\n2014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吴奶奶和王爷爷一直随王老三居住其位于徐汇区的家中。2019年7月起,吴奶奶与王爷爷回到虹口区某房屋内居住,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佳,于是五位子女商量好轮流到父母家中居住一个月以便照顾老人。而老人的存款则由王老三保管。
\n\n2021年1月,王爷爷不幸因病去世。渐渐地,几位子女因为照顾吴奶奶事宜以及生活费用等产生矛盾。随着纠纷愈演愈烈,几人甚至多次报警。2021年7月,王四妹在没有告知其他兄弟的情况下,径自从虹口把吴奶奶接到自己位于浦东的家中。
\n2021年8月,吴奶奶作为原告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位子女支付赡养费。在该次诉讼中,经鉴定,确认吴奶奶患有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后经王四妹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吴奶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n随后,王老大、王老三和王四妹对担任吴奶奶的监护人各不相让,均向虹口法院提出申请。而王老二、王小五则明确表示不申请担任监护人。
\n三子女互不退让
\n“争夺”监护权
\n王老大诉称,其为长子,长期与弟妹们轮流照顾母亲的日常起居。父亲去世后,母亲生病,兄弟姐妹约定轮流照顾母亲,但王四妹却突然把母亲接到她自己的住所,且不让其他兄妹看望,王老大认为王四妹不宜作为母亲的监护人。“如果我作为监护人,愿意每月将收支明细列明并报备其他人。”王老大表示。
\n王老三则表示,自己一直未婚,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对父母的照顾较多,熟悉母亲的生活起居、饮食习惯、健康情况及病史。2019年起,一直是兄弟姐妹轮流去虹口房屋照顾。“王四妹曾经擅自用父亲的存款购买理财产品,如果由她担任监护人不利于保护母亲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我虽然保管母亲的存款,但是账户所有收支均已做好整理,可以随时供其他人查账核对。”
\n而王四妹则称,由于父母存款均由王老三保管,在自己照顾目前期间问其要生活费却未果。“我们多次产生冲突,为了母亲的健康着想我才将母亲接回自己家中照顾。”其认为,王老三说话反复,难以沟通,不宜作为母亲的监护人。
\n法院:
\n指定王老大作为监护人
\n审理中,吴奶奶对是否需要其他子女照顾以及愿意在何处生活未作明确表态。
\n在三位申请人均未被排除监护人资格后,如何认定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n虹口法院审理认为,吴奶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一定的表达能力与辨认能力,但因其并非独立生活,亦非完整清晰表达其真实意思,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三申请人中进行指定。
\n王老大长期参与轮流照顾吴奶奶,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具有一定紧密性;较之另两位申请人,王老大与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较小,同时其有照顾吴奶奶的时间和能力,亦有担任监护人的意愿。指定王老大作为监护人不致因监护计划的改变而造成兄弟姐妹照顾不便,最有利于吴奶奶的利益。
\n\n最终,虹口法院依法判决,指定王老大为吴奶奶的监护人。同时,法院要求王老大每月做好监护财产公示,切实保护吴奶奶权益的同时,减少兄弟姐妹的猜忌和矛盾。
\n判决生效后,王四妹将吴奶奶送回虹口住处,并由王老大进行监护。(文中人物均已化名)
\n作者:胡蝶飞 段宜辰 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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